2024科技顾问聘任办法(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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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科技顾问聘任办法(8篇)

时间:2024-09-05 12:00:03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篇一:科技顾问聘任办法

  

  XX院外聘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及企业之间的互助合作,提升科技研发和公益服务能力,特就规范我院外聘专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专家是指我院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的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影响广泛或其他方面有突出成就的高级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

  第三条外聘专家分为名誉专家、顾问专家和专(兼)职专家三种.第二章

  外聘专家条件

  第四条

  名誉专家是我院授予的名誉称号,分为名誉院长、名誉教授、名誉研究员。名誉专家应当是在学术研究领域具有国际水平、在同行中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一般应为国家两院院士或享有相应学术声誉的外国专家)或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能够在我院确立科研方向、争取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开展国际合作方面,提出关键性指导意见和给予支持、帮助,能够为我院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

  第五条

  顾问专家应当是在学术研究领域有较高造诣、具有国家二级以上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或享有相应学术声誉的外国专家,或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1位的主要负责人等,能够指导和促进我院引进重要人才、开展科研项目和产学研合作.第六条专(兼)职专家应当是在某专业领域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研发能力,或是在某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在国内外享有一定声誉的专家。专(兼)职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教授、研究员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够担当我院重点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学术技术带头人,承担或指导具体科研及业务工作,并为我院科技研发、公益服务等方面提出积极建议和开展学术、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章

  外聘专家待遇

  第七条

  名誉专家受我院邀请前来指导工作以及受我院委托在外联络工作产生的费用均可在我院报销,并视其为我院建设发展贡献的大小给予相应报酬。

  第八条

  顾问专家来我院参加专家组讨论、评审等活动产生的费用可在我院报销,并视其具体工作量给予相应报酬。

  第九条专(兼)职专家来我院工作,与我院在编人员同岗同酬,也可根据其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与我院协定报酬。工作期间由我院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施、设备、材料等),一般不再报销其它费用。

  第四章

  外聘专家聘任程序

  第十条

  外聘专家一般按以下程序聘任:(一)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本部门拟聘专家人选,经院2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并由推荐部门征得拟聘专家本人同意后,向人事处提交申报材料;(二)人事处对外聘专家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三)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处制作聘书,并协助提出部门联系聘请外聘专家。相关文档材料由人事处归档。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

  (一)部门负责同志签字同意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要求详细说明外聘专家需求情况、岗位工作内容、遴选标准和选聘理由.(二)《XX院外聘专家推荐表》(一式二份)。

  (三)两名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仅限兼职专家)。

  第十二条对有重大社会影响并对我院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士,经院主要领导提名,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可直接聘为我院外聘专家。必要时由院主要领导联系聘请并可举行授聘仪式。

  第五章

  外聘专家聘期及管理

  第十三条名誉专家、顾问专家、专(兼)职专家聘期二至四年,期满后如需续聘,须重新报审和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四条未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聘请外聘专家。

  第十五条外聘专家工作所需设施、设备、材料等由所在部门负责提供。

  第十六条各部门分别负责对本部门外聘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3勤、考核,并定期将考勤、考核情况及计酬意见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办理付酬手续。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附件:XX院外聘专家推荐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民

  族

  学

  位

  工作单位

  职

  称

  通信地址

  手

  机

  拟聘职务

  拟聘用岗位

  性

  别

  证件类别

  专

  业

  居住地

  出生年月

  证件号码

  毕业院校及年份

  从事专业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聘

  期

  职

  务

  薪酬标准

  主要工作经历

  主要业绩简历

  推荐

  部门

  意见

  (公章)年

  月

  日

  学术

  委员

  会意

  见

  (公章)年

  月

  日

  分管

  院领

  导意

  见

  (公章)年

  月

  日

  院领

  导意

  见

  (公章)年

  月

  日

篇二:科技顾问聘任办法

  

  技术中心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具有集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项目孵化、人才培养和企业加速等于一体的唐山市轻量化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中心将根据需要聘用专家顾问,并成立高级别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以促进技术中心业务快速发展。

  第二条

  为规范外聘专家管理,明确外聘专家责任、权利、义务和管理要求,引导外聘专家正确有效发挥作用,同时保障技术中心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专家,是指由技术中心依照既定程序选聘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国内外相关行业专家,以及参与技术中心技术咨询、管理咨询、法律咨询、财务管理等工作,纳入技术中心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综合行政办公室负责建立统一的外聘专家管理库,统筹外聘专家资源。同时负责组织专家顾问调研并做好工作协调、联络及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外聘专家的主要职责如下:本着科学、客观、中立的原则,参与技术中心组织的各种论证、咨询、决策等工作,为技术中心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理论指导、政策建议、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外聘专家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为技术中心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指导建议;

  (二)对技术中心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技术难题进行专题调研,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技术攻关;

  (三)参与技术中心的重大活动、项目建设、合作、合资、投资的谈判、可行性研究,提出指导建议;

  (四)接受技术中心委托,参与重大项目合同的谈判及审议;

  (五)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专题讲座或科技成果对接会,传递最新行业信息,助力科技成果转化;

  (六)可协助技术中心承接或依托技术中心资源承接业务,进行项目开发管理;

  (七)利用本人社会威望和资源为技术中心经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八)协助技术中心开展其他临时性任务。

  第三章

  外聘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外聘专家在接受聘任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承担技术中心相关业务板块的工作;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技术中心在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的情况;

  (三)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建议;

  (四)参加技术中心召开的有关会议;

  (五)按照有关协议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六)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外聘专家在参与相关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管理规定;

  (二)客观公正、严谨负责地提供具体明确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将有关事项擅自发布、抄录和外传;

  (四)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相关活动,主动提出回避;

  (五)积极参加技术中心组织召开的会议及活动;

  (六)除技术中心同意或委托以外,不得以技术中心外聘专家名义参加商业及其他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顾问选聘管理

  第十条

  外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精通产业政策、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身体健康;

  (四)业内公认的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专家、教授或企业家;

  (五)本人愿意以外聘专家身份参与工作,并接受技术中心的监

  督管理。

  (六)技术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为外聘专家库的遴选、聘任和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外聘专家的聘用流程: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行政办公室推荐专家拟聘人选并提供专家信息资料,包括:①教育背景及个人简历;②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③学历、学位、职称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④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表彰奖励等;⑤本人过去和目前在企业兼职或参与企业项目情况;⑥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⑦本人签字的体检合格证明,⑧专家顾问聘用协议书(详见附件)⑨《顾问聘用申请表》(详见附件)如实详细填写后报技术中心综合行政部;

  (二)综合行政部审核后提交技术中心理事会批准;

  (三)审批通过后,综合行政部需将《顾问聘用申请表》及专家顾问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联系方式、银行卡卡号等基本信息提交至财务部备案,财务部根据《顾问聘用申请表》为专家顾问办理薪酬发放等各项事宜。聘用期间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综合行政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予以变更。

  (四)技术中心与专家顾问签订《专家聘用协议书》(详见附件),并将协议复印件交综合行政部存档。

  (五)综合行政部负责跟踪顾问聘期情况,聘期到期前提醒是否续聘,如续聘需重新填写《顾问聘用申请表》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

  专家顾问工作管理及评估考核

  第十三条

  聘期:外聘专家任期1年,一年一聘。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以增聘和解聘,期满后可续聘。

  第十四条

  工作汇报: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定期组织召开2次会议,不定期组织安排专题研究和咨询活动,听取外聘专家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等情况汇报及下阶段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工作考核:专家顾问应根据《顾问聘用申请表》中工作主要内容及目标项,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专家顾问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含专家顾问工作期间参与的具体工作以及发挥的作用的描述,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每期工作总结归入专家顾问档案,其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及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六条

  解聘条件:外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聘用期间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因本人主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经申请同意其解聘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工程或技术项目,项目已完成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经查实,提供虚假个人材料的;

  (六)日常考核不合格的;

  (七)未经技术中心同意或委托,以技术中心外聘专家名义参加商业及其他活动的;

  (八)影响其正常履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专家顾问原则上不坐班,按双方约定参与公司日常工

  作。

  第六章

  专家顾问薪酬待遇

  第十八条

  根据外聘专家贡献程度和工作量给予相应报酬,报酬分为常规取酬和按劳取酬两种方式。

  (一)常规取酬是指与外聘专家签订长期聘用协议(原则上不超过3年),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按月支付固定薪酬。专家顾问的劳务报酬在劳务费中列支。专家顾问的劳务报酬为全口径税前报酬。根据技术中心实际需要,须经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采用“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常规取酬专家。

  (二)按劳取酬是指外聘专家受技术中心邀请指导工作、参加评审、会议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向外聘专家支付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发放劳务费需要与外聘专家签订短期劳务合同),费用报销按照技术中心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外聘专家受技术中心委托在外联络、食宿、交通等产生的费用按照相关财务标准予以报销,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专家顾问除劳务报酬和第十九条相关费用报销外,原则上不再享有其它额外福利。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技术中心或技术中心理事会审批。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综合行政部负责对专家顾问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持续完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综合行政部负责组织对专家顾问工作情况进行阶段

  性回访、评价,及时向专家委员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家顾问聘用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现工作单位:

  现行政或技术职务:

  专有关技术或社会背景:

  家

  情

  况

  申

  请

  聘

  用

  专

  栏

  家

  形

  式

  专家顾问工作方式:

  A常规取酬(长期聘用)B按劳取酬(短期聘用)

  聘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建议薪酬标准:

  元/月

  专家顾问工作主要内容及目标:

  本次是否为续聘:A是B否

  若为续聘,请描述在上期聘用期间所发挥的作用:

  其

  他

  申请部门: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

  批

  栏

  理事会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技术中心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篇三:科技顾问聘任办法

  

  技术

  专

  家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兴企”战略,加强公司的技术工

  作,充分发挥公司技术专家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经营和

  施工生产,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技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公司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

  简称专家委员会)是集团四处有限公司重要的技术咨询

  机构,其主要作用是:为公司重大技术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司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规划和建设,帮助公司解决经营、生产活动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难题,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

  和指导。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公司专业技术专家组成,技术专家采

  用任期聘任制。

  第四条

  技术专家委员会由公司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技术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总工程师担任;设副主任委

  员1名,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

  第五条

  公司技术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

  工程管理部。由工程管理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日常技术业

  务活动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统一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专家组成

  公司技术专家以在职人员为主,一般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掌握本专

  业技术发展动态,并能代表公司该专业方面的水平,具有较强的开拓新研究领域和解决经营生产现实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和经

  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专家的聘任和解聘规定

  (一)专家采取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

  (二)专家的聘任由所在单位长期考察考核进行推荐(推荐

  表格式见附表一),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将评审

  结果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聘任,聘任为公司的技术专家享受专家津贴,专家津贴按月发放,每月200元。

  (三)每两年对公司技术专家作调整,由技术专家委员会办

  公室和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方案,总工程师组织评审,并经公司

  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聘任或解聘手续。

  (四)公司技术专家任期一般随专家的工作关系的变动而变

  动,每年按照在职情况进行调整;属于外聘工作的专家,其专家

  任期一般到聘期满,不受聘时为自然解聘。

  (五)技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切实做好公司专家人才库的维

  护、更新和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八条

  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政府的有关技术法规、法

  令和方针政策,参与公司制定重大技术政策的咨询论证,对公司

  的技术工作实施顾问和督导。

  第九条

  研究和收集公司内外的技术发展动态,分析公司内

  外的技术状况,参与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技术研究论证,参与重

  大技术问题的咨询论证,对公司的重大技术决策提出意见和建

  议。

  第十条

  参与、帮助解决公司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公司科技创新的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策划,参与公司年度

  科技创新计划的论证评审。参与公司科研工法项目立项以及成果

  的审核评审,参与优秀论文的评审,参与公司技术总结的审核以

  及优秀技术总结的评审。

  第十一条

  参与解决公司设备配套以及重大技术改造方面

  的关键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等进行咨询、指导,对重要投标项目的技术标

  书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三条

  帮助解决公司施工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难题,参与

  公司承建的重、大、难、新、特工程项目的技术咨询,对施工方

  案、施工组织设计、资源配置、技术措施等进行咨询、论证和审

  定。参与重大工程的技术总结的编写、指导和审定。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举办的技术培训和员工继续教育的有

  关教材编写、审定和授课等。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的重要技术研究与技术攻关活动,参与

  国内外和公司内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等。

  第十六条

  从项目策划、实施、结束各个阶段进行专家技术

  支持。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特殊问题处理根据需要由专家委员

  会指派专家进行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专家技术支持采用预派与特殊问题指派两种方

  式。

  (一)在投标阶段,由投标小组、拟上项目对项目的重难

  点进行识别,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需求,由专家委员会办公

  室主任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经营部行文公布。

  (二)在项目策划期间,通过公司系统部门、项目部等初步

  识别工程难易程度,以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明确是否进行预派专

  家。当需预派专家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题会研究确定专家组成,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工程管理部行文公布。

  (三)特殊问题临时指派专家方式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异常难点技术问题时,由预派专家

  组、分公司(或项目部)书面(见附表二)向公司提出咨询需求,说明需求原因、需要解决的问题等,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专题

  会研究确定临时专家组成员,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工程管理部

  行文通知。

  第十九条

  预派专家实行定人、定项目的方式,根据难易程

  度、专业特点以及支持对象的范围,每个项目预派1~2名专家,特殊复杂项目预派2名以上专家。由工程管理部行文,预派专家

  每年公布一次。凡集团公司预派专家的项目,公司不再安排预派

  专家,由项目部配合集团公司专家调研。

  第二十条

  如遇过程中特殊问题,专家组成一般在2名以上。

  第二十一条

  专家召集人一般由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部长(副部长)、该项目预派专家担任,特殊问题专

  家召集人一般由公司总工程师担任。

  第二十二条

  每年不定期召开专家会,研究当期情况下,根

  据各个项目的情况,制定专家组工作的计划和安排,并由专家委

  员会办公室行文下发,对应项目应予以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

  预派专家根据专家组制定的计划和安排,对项

  目跟踪关注,对项目的关键技术、难点技术进行调研并进行动态

  把握和研究,根据实际需要修改工作计划时,及时将修改后的工

  作计划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临时指

  派的专家对存在的问题或需求进行充分调研。

  第二十五条

  由专家召集人适时组织召开专家会议,并视情

  况要求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部长以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研究相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每次专家会议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必须形成专

  家会议纪要,纪要由专家召集人审核确认后发文,项目部按专家

  会议纪要组织实施,预派专家组对会议纪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公司工程管理部等主管部门对特殊问题专家会议纪要的执行进

  行跟踪。项目部应适时就会议纪要落实情况及时向公司工程管理

  部汇报。

  第二十七条

  预派专家会议纪要一般由项目部或分公司按专

  家召集人审核意见行文,个别重要专家会议纪要经召集人审核确

  认后,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行文。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或分公司行文的专家会议纪要,应以电

  子文档方式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由工程管理部在公司系统内传

  递。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领导主持的特殊问题专家会纪要,以公司

  名义行文。

  第三十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正常工资开支由专家所在单位

  负责。由专家委员会派出的专家,其外出进行有关技术咨询和技

  术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由专家所在单位按有关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篇四:科技顾问聘任办法

  

  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调动和发挥建设行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实施“科技兴城建”战略,提高建设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决策科学化程度,特制定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章程。

  第二条

  科技委是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设立的高层次咨询参谋机构和联系广大建设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其宗旨是组织全市建设行业的专家和学者密切协作,发挥知识和人才优势,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负责组织研究或办理上级领导交办的有关建设科技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参与研究和评议建设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政策、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

  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工业与民用建筑等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工程可行性研究或报告的评估,承担上述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的评选,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后评估。

  第六条

  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技术审查,组织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七条

  承担市建委科技发展规划的课题立项论证、课题成果的评审鉴定。

  第八条

  组织开展城市建设重大问题的软科学研究,为上级决策提供技术服务。

  第九条

  承担有关城市建设的地方性技术规范、规程、规定,以及统一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编制或评审。

  第十条

  参与或承担市级和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科技成果奖等评优和奖项的评选推荐。

  第十一条

  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类科技专家的筛选进行评议和推荐。

  第十二条

  承担或参与建设系统有关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承担市场调查、无形资产评估、投资咨询、造价咨询,以及设计方案优化、工程事故分析、检测评估等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建立建设系统的科技专家库,沟通与专家的联系,建立重大建设技术成果库,及时掌握先进的技术信息和技术政策,组织学术交流和信息交流,充分发挥专家智囊团作用。

  第十四条

  组织编辑和出版建设领域的相关技术书籍和技术资料,为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服务。将《天津建设

  科技》杂志办成科技委的期刊,发挥其交流科技信息的作用。

  第十五条

  承担天津建设行业的“四新”技术的评审认定工作,并组织建设部和天津市建设行业新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承担市建委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科技委由本市建设系统内、外在职或离退休的有关科技、管理专家和学者组成。科技委委员应是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办事公道和热心科技活动的专家和学者。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有关单位提名,本人同意,市建委批准,可聘为科技委委员。

  科技委聘请顾问若干人,顾问由建设系统中德高望重、经验丰富且身体尚好的老专家担任,顾问的人选由市建委确定。

  第十八条

  科技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市建委主任兼任,科技委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一位副主任委员兼任,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领导班子。

  第十九条

  科技委的工作列入市建委机关工作序列,科技委办公室为科技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建委科教处,负责日常工作。科教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另设专职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二十条

  科技委每届5年,科技委委员、顾问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可保留上届委员半数以上。科技委委员原则上年满65岁以上、顾问70岁以上或因健康状况以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参加科技委活动的委员、顾问换届时不再聘任。

  科技委委员、顾问在任期间在评审以及其他活动中所发表的意见和建议,只代表个人。

  第二十一条

  科技委根据需要设城乡规划、城市环境、土地房产、建设投资、结构与抗震、建筑设备、智能建筑、建筑节能、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公用工程、港口工程、岩土工程、材料机械、工程质量安全、建设信息技术等若干个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

  各专家委一般由20至40人组成,各专家委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1人。各专家委主任原则上是科技委委员。

  第四章

  工

  作

  制

  度

  第二十二条

  科技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一年的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交流各专家委的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科技委办公室具体组织科技委委员、顾问的各项活动,拟定工作计划,下达工作任务。工作计划由科

  技委秘书长审定,涉及到上级领导机关的重大活动需由科技委主任审定。

  第二十四条

  科技委定期或不定期向顾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情况通报。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和安排本委的工作。每次会议纪要报科技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科技委和专家委的各项科技活动,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优质高效地为有关单位服务。专家委及其成员,凡表现优秀、成绩显著者,由科技委给予表彰;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专家,予以除名。

  第二十七条

  各专家委的活动需报科技委办公室批准,未经科技委办公室许可,各专家委及其成员不得以科技委和专家委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二十八条

  科技委、各专家委按本章程要求,制定各自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则。

  第五章

  权

  利

  和

  义

  务

  第二十九条

  科技委委员、专家委专家可参加由科技委和专家委组织的科研、咨询、评审等专业活动,并按规定取得课题费、咨询费等收入,但不得自行组织和参与有偿的科技活动。

  第三十条

  科技委委员、专家委专家可获得有关刊物、简报等信息资料。同时,要求委员和专家积极参加科技委和专家委组织的活动,并积极在有关刊物上发表论文、意见和建议,支持科技委期刊的兴办。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科技委的基本工作经费,由市建委拨给,科研经费按市建委立项程序,批准后拨给研究经费。

  第三十二条

  科技委、专家委受委托承担的论证、评审、咨询等项目,经费由受服务的委托单位支付。

  第三十三条

  划拨的基本工作经费、拨给的科研经费和服务收入由科技委办公室按财务制度严格管理。专家委不设财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科教[2006]1021号文件批准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施工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随着项目工程的施工生产局面逐步打开,施工机械增多,劳动力增加,危险源也随之而来。更显示出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紧迫感、必要性、重要性。不仅是特殊作业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持证上岗,包括一般工人、管理人员以及指挥

  者和各级领导都必须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

  如何控制或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是我们当务之急需要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确保安全施工的关键之一是“强化对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众所周知,人员伤亡的发生是事故的结果,而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很多,绝大多数事故发生的原因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因此,只要有不安全的思想和行为,就会造成隐患,就可能演变成事故。

  解决问题的关键——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同时掌握安全施工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然后,从人的不安全行为方面,对每起事故进行解剖分析,发现其事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安全知识的欠缺和薄弱、如:由不经过基本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无专业培训、无证上岗、违章操作等等,导致的事故发生。从以上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显示:无安全知识,不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装置不具备等是导致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

  解决的办法或关键之一就是:“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目前,工地的劳务工人大部分又是来自经济落后的农村,绝大部分还是农民,他们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差,对工地施工中的基本安全常识,特别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知之甚少,无疑给建筑工地安全施工埋下重大事故隐患,尤其是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其造成的事故又是重大的。因此,要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施工就必须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是我们生活的主旋律,是永恒的主题。尤其建筑行业属于伤亡事故高危行业,又具有流动性大、高处和露天作业多等特点。因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和“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的方法是建筑行业各级领导和所有施工人员的座右铭。以上“十六”字同时也包含着安全教育培训的深刻含义。当然,安全教育是一个需要持之以恒的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我们不仅要重视上岗前的安全教育,更重要的是要把安全教育培训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不仅特殊工种培训重要,全员教育也重要。

  最后献上下列安全教育名句示警:

  1、安全生产你管我管,大家管才平安。事故隐患你查我查,人人查方安全。

  2、安全生产挂嘴上,不如现场跑几趟。安全生产月几园,违章蛮干缺半边。

  3、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安全两天敌,违章和麻痹。

  4、安全两字很重要,不能忘记也不能丢。万一你把它忘了,灾难就降临在你身上。

  5、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处于麻痹。巧干带来安全,蛮干招来祸端。

  6、安全警句千条万条,安全生产第一条。千计万计,安全教育第一计。

  7、安全管理完善求精,人身事故实现为零。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8、安全管理讲究外圆内方。

  9、安全法规血写成,违章害己害亲人。

  10、安全多下及时雨,教育少走马后炮。

  11、安全不离口,规章不离我。安不可忘危,治不可忘乱。

  12、安全编织幸福的花环,违章酿成悔恨的苦酒。

  13、安全保健康,千斤及不上。安全好,烦恼少,全家幸福乐陶陶。

  14、爱护职工,安全持久。

  15、啄木鸟嘴尖能捉松中害虫,安全员敬业能除事故隐患。

  16、重视安全,赐你幸福;轻视安全,报以痛苦。

  17、不怕千日严,就怕一日宽;不怕万事细,就怕一事粗,不怕开头难,就怕扫尾易;不怕过程紧,就怕环节松。

  18、查隐患及时整改不马虎,纠违章严肃处理不放过。

  19、出门带伞防天雨,上岗遵章防事故。

  20、人的生命是很宝贵的,可是,要有生命,就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时时刻刻都想着安全,这样才能拥有生命。

  21、宁为安全多想一分,勿为违章后悔一生。

  22、安全与吃饭一样重要,安全和幸福一样宝贵,安全同生命一样珍贵。

  23、保安全千日不足,出事故一日有余。

  24、不怕千日紧,只怕一时松。疾病从口入,事故由松出。

  25、穿马路是左右看,用家电是看插头,用火是要小心,平平安安过生活。

  26、大家自觉提高安全防范,享受社会带来的快乐。

  27、安全一点,幸福十分,要挣钱保平安,要想富灭事故。

  28、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29、放松警惕是危及生命的前兆,麻痹大意是酝酿事故的温床。

  30、互让半步,处处通途。步步小心,平安是金。

  31、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事故。

篇五:科技顾问聘任办法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

  【公布日期】2003.06.03?

  【文

  号】科发人教字[2003]164号

  【施行日期】2003.06.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

  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技人员兼职活动的规范管理,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意见》精神贯彻实施。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

  为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办院宗旨,鼓励研究所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员互聘、学术交流、资源共享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与高等院校、院内外科研院所和企业机构等开展全面的合作,规范我院的岗位管理,特此对我院科技人员受聘到院内外兼职等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科技人员兼职是指我院科技人员接受院内外其它单位聘请担任业务管

  理、行政领导职务及从事科研、科技开发等活动。担任荣誉职位、学术顾问、专家组成员及学会理事、学术期刊编委等职务不属此范畴。

  二、对担任所级领导及承担国家及院重大项目等项目负责人及首席科学家,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单位兼任业务管理及行政领导职务,确属工作需要兼职者,需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三、各研究所要对高级科技人员(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和一般科技人员实行分级管理,要在岗位聘任合同书中,对创新岗位聘任的科技人员兼职活动有明确的相应规定。

  四、根据有关规定,“百人计划”入选者在执行期间,不允许兼职或应聘“长江学者”;同样,也不允许各研究所招聘执行中的“长江学者”入选“百人计划”(除非应聘者主动放弃院外岗位)。

  五、对于我院与高等院校共建的研究单元,在明确知识产权的基础上,科技人员的兼职按共建协议执行;同时,也可设“百人计划”与“长江学者”合一的岗位,但要明确工作任务,原则上前3年侧重“百人计划”的执行,后2年以承担教学任务为主。其待遇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六、我院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应做到:

  1.正确处理本职工作和兼职的关系,首先保证完成创新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2.个人不得以单位的名义与合作单位签定协议、接受任务或承诺属单位职权的事项。

  3.遵纪守法,讲究职业道德。在兼职过程中,不得侵犯研究所、合作单位及他人的经济技术权益。

  4.兼职所得的相应报酬,应如实报研究所人事部门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管理

  1.科技人员兼职的管理工作,统一归口人事部门管理。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每年需向院人事教育局报送创新岗位研究员兼职情况统计备案表。

  2.对于部分确实需要流动的人员,应及时将人事关系调离我院。

  3.对在此意见实施之前发生兼职的,原则上按本意见进行规范化管理。

篇六:科技顾问聘任办法

  

  建筑公司科技委员会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公司科技委员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保证科技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科技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会”)是在公司领导下的科技工作领导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宣传、贯彻国家、北京市和行业、集团公司有关科技方针政策、法规,对接国际技术标准。

  第四条

  组织编制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工作体系运行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组织建立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审议公司科技创新体系运行过程和科技创新活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调整方案。

  第五条

  根据公司科技工作需要,选聘、调整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六条

  审定公司年度科技工作计划。审议科技开发、新技术推广和技术引进等方面的重大课题及实施意见。

  第七条

  制定并实施公司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对公司重要技术岗位上的人员配置和调动以及科技人员的使用、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

  审议公司有关国内外大型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活动。

  第九条

  根据需要组成由科委会委员担任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条

  向集团公司申领科技发展基金。负责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公司年度科技经费预算。审定新技术与

  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科技项目开支。

  第十一条

  制定公司技术质量奖惩实施办法。组织评审公司科学技术奖,审议和推荐申报各项科技质量奖项。

  第十二条

  审核、评价科技创新活动及课题成果的转化应用效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组织完成上级单位和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

  科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人数视工作需要确定。科委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相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担任。

  一、召集主持或授权副主任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审批、签署科委会的决议、会议纪要和其他文件。

  三、审批科委会相关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科委会设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主任由公司总工程师担任,执委会委员由科委会内部相关委员担任。执委会为日常工作决策执行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科委会确定的部署与安排,议决一般性科技工作事项。重大科技事项应提交科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科委会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公司技术质量部部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公司技术质量部、公司办公室主任、工程部、规划发展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是科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科委会(执委会)相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及督办;负责会议资料的收集与整

  2科委会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理,会议纪要的拟写;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科委会设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工程师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由部分科委会委员和公司内部相关领域技术专家担任,并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家组,组建专家库。顾问委员从集团、公司离退休专家和社会专家中聘任,顾问委员会主任由科委会确定。

  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工作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负责公司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推荐工作,负责对公司重大、标志性、特殊工程的招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技术难题进行指导和研讨,负责科技立项和科技成果的评审工作及科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顾问委员会主要对公司重大科技问题提供技术咨询与指导。

  第十八条

  科委会委员、专家委员会委员和顾问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五年。聘任期间,科委会可根据需要对委员进行补充、调整。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召开会议

  科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有重要议决事项时,可根据需要召集专题会议或扩大会议。科委会会议由科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条

  会议议题

  会议议题由科委会委员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由科委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形成文字材料送科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确定。

  第二十一条

  议决事项

  在科委会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公司科技工作重要事项,审核、使用相关科技经费,并形成决议。决议须经科委会主任审批签署。重大事项需报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表决方式

  科委会讨论决定事项,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议题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二十三条

  纪要与归档

  科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科委会议决事项进行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科委会主任签发或签认,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督办与督查

  科委会办公室负责对议决事项进行督办,并将落实进展情况向科委会领导报告。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进行过程督查,并对科委会年度工作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执委会议事规则遵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建筑公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科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建筑公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科委会议决事项流程图

  前期调研

  可行性分析报告

  提出决议事项

  (科委会成员提出申请)

  科委会主任审定

  召开科委会会议

  修改再报

  公司纪检审计全程跟踪督查

  讨论并形成决议

  通过后是否需要报批

  需报批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

  通过

  不通过或修改再报

  不需报批

  修改完善、论证、立项

  项目实施

  修改完善、论证、立项

  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示是否自主实施

  是否申请集团科技立项

  申请报集团科委会审批

  不批准或修改再报

  修改再报

  不申请

  同意立项

  不批准

  同意自主实施

  公司科委会过程指导、监管

  阶段总结、分析评价

  项目完成

  审计、评价、验收

  集团公司对批准立项项目全程跟踪督查

  终止

  总结、改进、奖惩

篇七:科技顾问聘任办法

  

  广东检验检疫局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广东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东局)科技水平,促进学术交流和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顾问在科技管理、科技规划、科学研究、科技信息、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广东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顾问工作归口广东局科技处管理,广东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各专业组协助落实。

  第三条

  科技顾问应根据广东局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重点研究项目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聘请。拟聘科技顾问的专业必须与所聘专业相同或相近,每个专业原则上可聘请一名科技顾问指导本专业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科技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内外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如两院院士、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级、省级专业学会会长等被业内所公认的权威专家、学者;凡为国家、省级科技项目或科技进步奖评审专家组成员优先聘用;

  (二)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称;

  (三)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技顾问工作。

  第五条

  科技顾问的聘用采取专业组推荐,广东局科技处组织遴选,广东局聘任的程序。

  1/6(一)广东局科技委各专业组协助拟聘人员填写《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技顾问审批表》报送广东局科技处;

  (二)广东局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提交局领导批准;

  (三)广东局向聘用的科技顾问颁发聘书。

  第六条

  科技顾问的聘用期为五年,与广东局科技委同期聘用,期满视情况续聘,任期不超过两届。若在本届科技委届内聘用,任期为本届科技委的余期。

  第七条

  科技顾问的任务包括:

  (一)为广东局科技工作的方针、规划献计献策,指导专业建设。近期使所在专业尽快达到并保持检验检疫系统一流水平;中期使所在专业达到并保持国内一流水平;长期目标,使所在专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指导广东局科研及标准制(修)订工作,牵头或联合申报、承担国家质检总局及国家、省、市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完成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并争取获得国家及省部级的科技奖励;指导科技论文写作,争取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

  (三)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为广东局科技人员作学术报告或举办专题讲座,介绍本专业的最新进展及发展趋势,开阔学术视野,促进学术交流;

  (四)征得科技顾问所在单位同意后,广东局每年将选派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赴科技顾问所在单位短期学习培训,科技顾问负责培训期间的指导工作;

  2/6(五)为广东局科技人员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年会、学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

  第八条

  广东局为科技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科技顾问参与广东局科技项目评审、举办培训讲座等科技活动的,给予一定报酬,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广东局支付。科技顾问以广东局名义主持或者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奖或有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的,广东局将视情况给予科技顾问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科技委各专业组负责与所聘科技顾问的日常业务联系,每年对科技顾问的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报广东局科技处备案。

  第十条

  受聘科技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或自动解聘:

  (一)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顾问工作的;

  (二)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三)换届时未续聘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技顾问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

  现行政职务

  月

  现工作单位

  现专业技术职务

  3/6最高学历

  现从事专业

  担任科技项目、奖励专家评审组情况

  拟聘专业组

  主要学术及社会兼职

  最高学位

  主要研究方向

  主

  要

  科

  研

  成

  果

  4/6科

  研

  成

  果

  获

  奖

  情

  况

  专业

  组推

  荐意

  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科技

  处审

  核意

  见

  负责人签章

  (公章)

  5/6年

  月

  日

  局领导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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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科技顾问聘任办法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2.07.19?

  【字

  号】云科规〔2022〕8号

  【施行日期】2022.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7月19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家入库与聘任

  第三章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五章

  附则

  云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云南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与管理,规范专家使用和服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25号)和云南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汇集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专家服务我省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各类科研创新活动,为云南科技创新战略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提供有效支撑。

  第三条

  按照统一建设、分类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原则,建立专家库,完善专家遴选与聘任制度,优化专家管理与服务模式。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管理制度、专家入(出)库、专家信用和监督评价等管理工作,向国家科技专家库推荐专家;定期组织专家参加学术交流、业务培训、企业创新交流等活动,向专家推送有关政策和信息。省科技厅委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与聘任

  第五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省科技厅常年公开征集专家入库,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登录信息系统在线申请,经所在单位、省科技厅审核入库。无从业单位及单位推荐的,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由省科技厅进行审核推荐。

  (二)定向邀请。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世界500强企业、上市企

  业主要负责人或高管、行业或部门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引进在滇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由省科技厅发函邀请入库。

  (三)交换共享。通过签订共建共享协议,与国家层面和省内外科技专家库建立交换共享机制,经过遴选后符合条件的专家,由省科技厅邀请入库。

  第六条

  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双创专家和财务专家,省科技厅将在信息系统上对专家类型进行标识。

  第七条

  专家入库应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科学家精神和职业操守,无不良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记录;

  2.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履行工作职责;

  3.熟悉相关科技活动的特点、规律、现状、需求、趋势、动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规则,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能够胜任相关科技咨询评审工作;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或在全球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不受此限。

  (二)专业条件

  1.技术专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执业资格);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科研业绩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负责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条件。

  2.管理专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上市公司、全国性或全省性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科技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具有丰富科普传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条件。

  3.双创专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省内外各类双创孵化载体、创新平台、园区、创业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银行、创投、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或相关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与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相关服务工作的企业家、行业专家和创业导师。双创专家不受职称限制。

  4.财务专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具有会计或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执业资格);长期从事财务有关教育、科研工作,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市级及以上医院等财务部门负责人;在银行、证券、保险、风投等金融机构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专家个人申请信息填写应准确、完整、全面,上传必要的资质认定文件。专家学科分类按标准填报。专家信息填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九条

  通过审核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由省科技厅发放聘书,作为参与各类科技咨询评审活动的“唯一”身份认证。聘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由省科技厅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条

  入库专家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服务机构每年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专家进行信息确认与更新。

  除定期更新外,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主动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第十一条

  专家1年内未登录专家库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的,专家资格将进入冻结状态,相关情况将及时通知专家本人。

  第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组织专家登录信息系统对本人信息进行定期核对、更新。

  第十三条

  建立入库专家分类标识体系,对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专业水平、评审类型、地域分布、推荐来源、共享类别等进行精确描述,支撑精准智能匹配抽(选)取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有关规定,接受邀请单位给付的劳务报酬;

  (三)自愿要求退出专家库;

  (四)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和参与省科技厅以外单位的咨询评审工作;

  (五)有权提出个人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等事项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每年至少1次登录专家库维护信息;

  (二)专家接受邀请后,原则上不得无故缺席科技创新各类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活动;

  (三)专家接受咨询评审邀请的,应在咨询评审前签署评审诚信承诺书,保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咨询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项目评审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评审方的知识产权;

  (五)主动申请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

  (六)本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时,主动提出退出咨询评审活动;

  (七)遵守咨询评审等科技活动要求的其他工作纪律。

  第三章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六条

  凡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开展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等咨询论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评审评估、督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创新平台认定和建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奖励评审、创新创业大赛评审、人才评审等各类科技活动所需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十七条

  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准原则。根据项目类别、领域、学科、主要研究内容等关键信息匹配专家。

  (二)轮换原则。按照抽取规则对专家年度参与科技咨询评审活动的频次上限做原则性设定。

  (三)同行评议原则。充分考虑专家年龄、专业水平、知识结构、工作单位、特长等事项,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当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或服务机构按照评审工作方案,按以下流程选取专家:

  (一)以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选择专家。

  1.随机抽取。省科技厅或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设定专家抽取条件后由系统随机产生专家名单。

  2.择优选取。因工作需要择优选取专家的,由省科技厅或服务机构通过专家库检索符合咨询评审活动需要的专家,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纳入专家名单。

  (二)通知专家。专家预约和通知通过信息系统处理。在设定的时间内未收到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并发送预约和通知,直至满足专家数量结构要求。

  (三)过程监督。专家抽(选)取工作在省科技厅内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实行全程留痕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对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奖励评审等各类咨询、评审、论证工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系统予以自动回避,系统不能识别、具有以下情形的,专家应提出回避:

  (一)与被评审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奖励(人才团队)申报人及参与申报人员,平台基地建设负责人及团队成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特定关联关系;

  (三)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或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隶属关系;

  (五)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六)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七)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二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科技咨询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

  工作日内,由服务机构从质量规范、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计入专家评级管理和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定期对相关单位参与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情况、专家履职情况、使用单位评价反馈情况、所在单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情况等进行总结分析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库建设管理、专家聘任、抽取、科研诚信和表彰激励等工作的参考。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信息系统更新升级和常态化巡检巡查,对专家抽(选)取、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信息查看和更新、信息导出等操作实现系统记录和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采用实名制分级权限管理。经省科技厅授权,有关单位可使用专家库,省科技厅对每位使用人员单独设置使用权限。使用人员须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使用本人帐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获得专家库相关权限的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有影响咨询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开展的言行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及专家信息的安全。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泄露专家名单、专家意见、咨询评审结论等信息,擅自向公众和其他机构或个人转让、出售专家信息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专家评级管理。根据前期使用评价结果对专家进行评级,评级结果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专家如存在科研失信行为、评级结果较差、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专家资格,并取消参与省科技厅主持的各项科技活动。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服务机构和在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对反复指定同

  一专家、高频使用专家、专家打分离散度较高等异常情况,将使用技术手段进行鉴别,对违规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的专家应予以退出专家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年龄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

  (三)违法违纪的;

  (四)开除公职或党籍的;

  (五)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经认定属于退出专家库情况的专家,经省科技厅审核,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省直有关单位、州(市)科技管理部门需使用专家库的,可向省科技厅提出使用申请,专家自愿参与执行。需使用省外专家库专家的,依据共享协议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9日。原《云南省科技厅科技人才专家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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